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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12-10-23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和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2010  19 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 2011  40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要强化学校领导班子抓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意识;强化书记、校长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意识;强化党员干部自我约束的意识。
第五条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兼任纪委书记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审计处,办公室成员由纪委、监察审计处、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以下简称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工作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开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全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教职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教风、学风、研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具体如下:
(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 2 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具体责任。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听取 1 次专门汇报,对其他成员分管和联系的单位、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五)组织开好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照职责分工和学校领导联系基层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负责督促联系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联系单位正职廉政行为的领导责任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助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全校各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统称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组织党员、教师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广泛开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从研教育活动,营造风清气正文化氛围。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本单位、部门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为廉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工作,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权限内干部推荐人选任用、人员聘用、招生就业、评奖评优、奖酬金发放、物资设备采购、图书采购、医药购销等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教职工和学生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教风、学风、研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上报,支持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十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副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切实履行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和研究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依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执行有关廉政和民主制度的各项规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领导班子办公会制度或党政联席会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要使用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的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财务收支、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本单位的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亲自组织调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七)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领域及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依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针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教育和监督有关成员执行廉政和民主制度的各项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定要上报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分管范围内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七)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校党委、行政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对全校各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行政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报请学校党委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协助校党委、行政制定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有关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教育部和北京市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按要求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实施的步骤和检查考核程序具体如下:
(一)每年年初,校级领导干部和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之间、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和同一单位副职领导干部之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责任书》,不同领导干部责任书内容不同,并将具体工作中的风险点与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紧密结合,提高风险防范的自觉性;
(二)每年年中,纪委、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三)每年年末,纪委、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对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末检查考核,由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检查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工作总结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对中层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的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及要求的情况。
(二)组织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的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的相关制度及制度执行力情况。
(四)各牵头单位完成专项任务的情况。
(五)在执行《廉政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纠风和惩处等方面承担责任的落实情况。
(六)其它按照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对中层领导班子正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亲自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落实,推动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的情况。
(三)亲自解决本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的情况。
(四)本人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其它按照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对中层领导班子副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协助中层领导班子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情况。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对分管工作领域及其干部成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三)本人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其它按照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对组织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科研经费、校办企业、招生等重点领域及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结合其负责的具体业务内容,实行重点检查、考核,内容如下:
(一)对学生处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重点在本科生招生录取环节,是否按要求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六公开;录取是否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奖助学经费管理是否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
(二)对研究生院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重点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招生录取规定;是否执行公示制度,包括各招生单位复试方案、拟录取方案和拟录取名单。
(四)对人事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在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环节上的检查、考核,重点在是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筛选笔试人员、面试人员,进行公示,并做好整个过程的记录;是否由专人负责试题保密工作,并对其进行重点教育;有关单位在参与筛选确定人员时,是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评聘过程经集体决策;是否将评聘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组织部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选拔任用文件和工作方案是否向全校教职工公布,资格审查结果、拟任人选名单是否进行公示;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是否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对财务处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在教育收费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公示环节,每年教育收费情况是否进行公示;每年春、秋季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组织,如实上报自查结果。在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及决算编制、审查、批准环节,是否将校内单位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预算及决算管理是否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审批、执行过程是否有完整、详细的档案记录;是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七)对基建处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在基建工程方面,办事流程是否公开、公示;招投标工作是否有审计部门人员列席监督。在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全部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提交审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时,是否经过逐级签字确认,责任到人;设计变更、洽商是否建立了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是否有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机制。在工程结算方面,是否按照规定将学校基建工程结算事项纳入统一管理体系;是否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制度;是否组成项目结算小组,开展工程结算工作;是否严格执行结算报告审批机制。
(八)对资产处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重点在物资采购招投标环节,是否将采购工作作为重点防范领域,层层落实责任,并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招投标专家的选取是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投标结果是否进行公示。
(九)对后勤处、后勤集团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在修缮工程方面,办事流程是否公开、公示,招投标工作是否有审计部门监督;修缮工程设计变更、洽商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逐级签字确认,责任到人;修缮工程结算是否按照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是否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制度,是否组成项目结算小组,开展工程结算工作。在食堂物资采购环节,是否将采购工作作为重点防范领域,并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是否遵循内部牵制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授权和执行分离;招投标是否规范、公开。
(十)对中财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在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环节,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是否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及有关经营信息。
(十一)对科研处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是否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及外拨制度,并严格执行;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进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逐级追究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为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违反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负次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校级领导违反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由教育部、北京市教工委负责实施责任追究,进行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校党委、行政全面负责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范围不明确、责任内容不清楚,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缺乏有效防范措施,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组织实施或者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贻误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对本单位、分管工作领域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考核和检查,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使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挪用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等专项资金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应当解决而不解决,以致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对他们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九)有其他违反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层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七条中层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三十条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审计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根据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学校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违反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也可建议校党委、行政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对系、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校党字〔 2001  16 )、《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对系、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校党字〔 2001  1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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